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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辅导提纲——华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通知公告  加入时间:2014-11-19  来源:admin  点击:
一、中央为什么要修订《细则》?
    《细则(试行)》是中组部1990年印发的,到现在实施已经20多年了,对于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亟需根据新的任务和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贯彻落实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部署和新要求。
     从1990年到现在,中央五次召开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五次修改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对发展党员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
(二)着重解决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细则(试行)》20多年来,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给发展党员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次修订着眼于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等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三)总结提升了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中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
     对各地各部门发展党员工作的实践经验,中组部进行了认真总结,把这些经验中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二、《细则》修订体现的原则是什么?
    (一)权威性。一方面保持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党章和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
    (二)系统性。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增加了相关内容。
    (三)现实性。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总结基层经验,综合各地建议,提出解决办法。
    (四)严肃性。体现从严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对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五)操作性。对工作程序进行细化、具体化,对有关要求进行简化和调整,便于基层操作和落实。
三、《细则》修订了什么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把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一)第一章:总则
    总则主要讲发展党员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则。
    1.《细则》第1条:强调了规范发展的思路。
    第1条增加了“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2.《细则》第2条:增加了党员的基本条件的内容。
    第2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3.《细则》第3条:调整了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是遵循“五个基本”。
    二是坚持“16字”总要求。
    三是落实“三个坚持”。
    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
(二)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专门写出一章,体现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的重视。
    1.《细则》第5条:明确了申请入党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
    把党章的第1条完整地写进来。
    2.《细则》第6条:规范了申请人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问题。
    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是居住地党组织;
    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
    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
    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依次向上述党组织提出。
    3.《细则》第7条:规定了党组织接到申请书后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时间要求。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4.《细则》第8条:明确了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方式方法。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做到“两推一备案”。
    “两推”: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修订将推优的范围扩大了,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也可以推优。
    “一备案”: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这个备案制度是在实行总量调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新要求。这是第一次备案。
    5.《细则》第9条:明确了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有4条。
    6.《细则》第12条:规定了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的责任和要求。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接续培养教育明确了三方的责任:一是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有关材料;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目的是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不因变动而影响了入党进度,同时又保证了培养教育的效果。
(三)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细则》第13条:增加了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的程序。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这是第二次备案。
    2.《细则》第16条:强调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增加了政治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流动人员如何进行政治审查的内容。
    两点新修订的内容:一是在政治审查的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细则》第17条:短期集中培训增加了培训主体,缩短了培训时间。
两点调整:一是培训主体。增加了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是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缩短为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要强调的是,两点修订不是对短期集中培训工作的减弱,二是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1.《细则》第19条:增加了发展对象要进行预审的制度,明确了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两点新的规定:
    一是预审制。
    二是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时间。3个月要求。
    2.《细则》第20条:明确了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3.《细则》第21条:明确提出接收预备党员实行票决。
    实行票决,统一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来表决。这是一个民主程序。
    4.《细则》第23条:对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作出了重大调整。
    两点重大调整:一是今后所有的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二是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必须强调的是,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5.《细则》第26条:增加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报上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的要求
    这是第三次备案。
    6.《细则》第27条、28条:增加了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方面的内容。
     直接接收党员:党中央和省委才可以。
    追认党员把握3点:第一,必须严格掌握;第二,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上级党委审查;第三,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五)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细则》第35条:增加了对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方面的内容。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是一个新的、严格的规定。
    2.《细则》第36条:明确了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时间要求。
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
作出这样的规定,既可以使预备党员不因为流动而影响按期转正,又可以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充分的时间了解预备党员的情况。
(六)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细则》第38条、第39条:进一步强化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细则》第41条:进一步严肃了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强调4点工作纪律:一是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间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细则》第42条:增加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的规定。
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党员最重要的依据。这条规定写到《细则》,体现了对入党志愿书的重视。
(七)第七章:附则
    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新修订的《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严,体现从严要求,严字当头,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做到标准更严、程序更严、责任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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