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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7-01-04  来源:  点击:

  华师〔2006129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现将《华南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管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华南师范大学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华南师范大学离退休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促进和谐华师的建设,推进离退休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华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意见》(华师党委〔2006〕53号)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离退休工作坚持“党政主导,两级管理,全校参与,人人关怀”的方针,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以下简称“六个老有”)为目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校内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单位,挂靠校内单位的各类团体不在本条例适用范围之内。本条例所指的“离退休教工”包括在本校离休的离休干部和在本校退休的退休教工(含正式教工和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  离退休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对离退休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办法。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以学校为主,各院系、部门积极配合;退休教工的管理工作以各院系、部门为主,学校实行宏观指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离退休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离退休工作管理服务的办法和措施。
      2.指导、协调各二级单位共同做好全校离退休工作。
      第六条  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离退办)是学校离退休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离退休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动向学校党政提出建议,为学校党政在离退休工作上的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和助手。
      2.深入调研,听取离退休教工的意见和建议,调动离退休教工积极性,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3.负责草拟和参与制订全校离退休工作的计划和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二级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定、决议。
     5.认真落实离退休教工的政治、生活待遇,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6.关心离退休教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退(离)休教工协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支持、协助离退休教工党委做好离退休教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8.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遵守财经工作制度,做好预算,合理安排使用。
     9.认真做好离退休教工的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部门转来的离退休工作事宜。
    10.积极完成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为加强对离退休教工党组织及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从我校实际情况出发,成立离退休教工党委。离退休教工党委的基本任务是: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尤其是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完成学校党委下达的任务。
     2.加强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党委与广大离退休教工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指导老干部党支部和退休教工党支部的工作。
     4.协调全校范围的离退休教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离退休教工队伍的稳定。
     5.支持、配合学校离退办开展工作,加强与各二级单位的沟通、协作。
     6.支持学校离退休教工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7.维护离退休教工党员、群众合法权益。
      第八条  离退休教工党委的工作经费纳入离退办工作经费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三章  学校二级单位离退休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是离退休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应成立离退休工作管理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一般包括部门工会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和离退休教工代表。离退休教工人数较少的单位,也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离退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定、决议,以实现“六个老有”为目标,调动离退休教工的积极性,为学校和本单位建设发展建言献策,发挥才能,贡献力量。
     2.做好管理和服务的基础工作,熟悉、掌握离退休教工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健康状况,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支持配合学校离退办开展工作。
       3.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敬老、爱老、助老,发动学生和青年教工为离退休教工做好事,努力争取在本单位形成敬老助老、建设和谐单位的良好风尚。
       4.认真落实离退休教工的政治待遇。坚持单位负责人与教工退休前夕谈话制度、所在单位开欢送会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联系本单位离退休教工制度。在关系本单位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上听取离退休教工的意见和建议。
      5.认真落实离退休教工的生活待遇,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
       6.组织好离退休教工常规体检,坚持节日慰问、生病住院慰问等制度,经常关心帮助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教工解决实际问题。
      7.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离退休教工排忧解难。
       8.支持离退休教工党支部做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本单位退(离)协分会等群众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9.完成学校交办的离退休工作任务。

第四章  校部机关离退休工作


       第十条  校部机关成立离退休工作管理小组,机关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若干部处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和离退休教工代表等。
      第十一条 校部机关离退休工作管理小组的职责参照学校二级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离退休工作管理小组与退(离)协机关各分会要经常联系,沟通情况,共同做好离退休工作。
      第十三条 校部机关离退休工作经费由校部机关离退休工作管  理小组提出预算,报学校领导批准划拨,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离退休教工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离退休教工群众组织是指根据群众组织章程,由离退休教工自愿参加而组成的群众组织,包括学校退(离)休教工协会、老教授协会等。
      第十五条  离退休教工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行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指导或管理有关离退休教工群众组织的若干事务。
      第十六条 离退休教工群众组织的工作班子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离退休教工生活、医疗保障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生活补贴由省财政承担,退休教工的退休费由省财政和学校承担,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的特需费、职工福利费、活动费、健康疗养费、高龄补贴由学校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按政策规定标准每年拨入离退办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离退休教工生活补助(含重大节日慰问金)标准参考广州地区同类高校平均水平和学校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操作方案由离退办协同财务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离退休教工生活特殊困难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分会申报,退(离)休教工协会按程序办理困难补助手续,经费从离退休教工福利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离退休教工医药费按公医费政策给予报销(按规定自费部分除外),省财政拨款不足部分由学校垫支。

 第七章  离退休教工去世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教工去世,由人事处根据国家规定计发抚恤金、丧葬费,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领取。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教工去世,原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处、离退办,是中共党员的还需报组织部,是民主党派成员的需报宣传统战部;离退办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教工去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走访慰问其家属,并按家属意愿协助办理后事。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教工去世后提倡丧事从简。如家属有意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原所在单位可提供帮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离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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