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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办举办《继承法》专题讲座
工作动态  加入时间:2013-07-03  来源:  点击:

6月26日上午,离退办、离退休教工党委、校退协联合举办的《继承法》专题讲座在图书馆国际会议厅举行。主讲人是法学院孔繁华教授。离休干部、老校领导、离退休教工党委委员、支部委员、教工党员、校退协理事、各分会理事、各社团负责人、关工委离退休委员、老年体协离退休委员、老教授协会理事等180人参加了讲座。

讲座由离退办副主任石丽红主持,她简单介绍了孔繁华教授情况之后,讲座就开始了。孔繁华说《继承法》条文不多,才35条,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的解释文字,内容也不很多,但与老同志的生活关系密切,应该好好了解。她主要讲五个问题: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涉外继承。

继承法首先要搞清楚继承的概念和种类。继承是死者将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接着她又讲了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剥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五条: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她逐条讲解,并举了很多生动的案例说明。她还说了遗产的概念、特征和范围,强调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法定继承也叫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她还简单介绍了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孔繁华重点说明了遗嘱继承。遗嘱的有效条件是: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行为人(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的行为不能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如果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中最具权威性。孔繁华接着对遗产的观念、范围,遗产的分割等问题作了说明,对遗产与债务的关系,她说,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人死债灭”、“父债子还”都不准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集体或国家所有。最后,孔繁华简单说明了涉外继承。

在介绍了《继承法》的基本内容之后,孔繁华对听众提出了几条建议。她说,很多老年人不愿意提遗嘱,似乎提遗嘱就不吉利,这是不对的,应该改变这种观念。每个人不可避免要面对死亡,在脑子清醒的时候把遗产问题作出安排,既是老年人的权利,又可以减少死后亲人无谓的纷争。因此她建议老同志及时以恰当的方式立遗嘱,立遗嘱之后要注意保密,而且还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撤销或修改遗嘱。最后,她祝在座的老同志身体健康、长命百岁。

孔繁华教授的报告内容丰富,深入浅出,以大量的案例帮助听众理解《继承法》的内容,对老同志有很大启发,所以大家都热烈地鼓掌,表示感谢。

何天杰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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