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师管理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是指受聘于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和校内教师。 第二条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老年教育事业,敬业奉献,具有尊老、敬老、爱老的高尚品质。 第三条 教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四条 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具有驾驭课堂的能力。 第五条 身体健康,确保有稳定的授课时间,能完成聘期内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教师,通过推荐应聘、广告招聘和个人自荐等方式招聘教师。 第七条 聘期依据课程设置情况,实行一学期一聘制,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任教。 第八条 教师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自觉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和学校教学秩序。 第九条 教师应认真备课、授课,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条 教师应结合老年学员身心特点,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员兴趣,活跃学习氛围,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教师应发扬民主教学,经常听取学员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教学分析,改进教学方法, 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更改教学计划;有特殊情况不能来校上课,须提前通知学校,并安排好补课时间。 第十三条 教师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学校、班级名义组织外出活动。 第十四条 教师不得向学员推销商品,不得在校内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关系: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造成教学事故的;工作态度不端正、教风不严谨、业务能力欠缺、学员满意度低的。 第十六条 尊重教师劳动,保障教师权益,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师课酬随经济社会发展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南师范大学老年大学 2025年2月26日 |